3、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
4、积极引导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放开生源、专业、学历的限制。非国有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谋职业的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落户手续要进一步简便。
5、利用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社区和其他基层单位就业。
6、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我省山区工作。对到西部地区和我省山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7、利用国外教育资源,选送一部分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国外学习,为我省培养适应加入WTO需要的外向型人才。
六、大力引进毕业研究生和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认真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精神,敞开省门,广纳人才。对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和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可由双方直接签署协议,由用人单位报相应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人才储备中心,对尚未落实接收单位但属本地区高新技术行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的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进行储备。加强与高等学校的联系与沟通,鼓励我省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到省外招聘我省需要的高学历层次毕业生。
七、进一步消除障碍,为毕业生就业提供良好服务。
1、继续贯彻闽政办〔1999〕74号和闽政〔2001〕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宽毕业生落户条件。各地要为毕业生及时、便捷办理落户手续。
2、严禁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向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改派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
3、进一步完善待就业毕业生管理有关政策。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档案由生源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保管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落实接收单位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就业手续,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