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林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农作物种子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沪农林[2001]119号)
各区(县)农业(林)局(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农发处、各工商分局: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 从2001年起,本市将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和权限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商品种子(包括花卉、草 籽、食用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发证范围。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海市农林局核发。市、区辖(指徐汇、长宁、普陀、杨浦、闸北等区)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由上海市农林局核发。其它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上海市农林局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向上海市农林局申请审核,农业部核发。
二、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手续和程序
(一)已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需继续申办《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重新颁发《种子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