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本市内河水域部分捕捞作业方式实施禁渔期的通知
(沪水产办[2001]5号)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农场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内河水域渔业资源的监管和保护力度,确保内河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效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市内河水域部分捕捞作业禁渔期统一规定如下:
  自2001年起,每年二月十六日至四月三十日止,禁止在本市内河水域从事地笼网、渔簖作业,包括笼口网、百结网、网络子、迷魂阵等作业方式。
  请接到本通知后,尽快组织力量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区域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确保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