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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具有与所供应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品种、数量相应的运输、冷藏和质量检测等设施。
  市动物防疫机构必须配备冷库(活动冷库)、冰柜、冰箱、真空测定仪、保温车;区(县)动物防疫机构必须配备活动冷库、冰柜、冰箱和真空测定仪、保温车(保温箱);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必须配备冰箱、保温箱、保温盒。

  三、质量管理
  (一)具有质量检测、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资料存档、退货和使用管理等制度、记录和保证措施,记录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二)市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对所供应的有关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实施安全效力检测和真空测定;区(县)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对所供应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实施真空测定。
  (三)入库验收登记应当载明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包装质量、入库日期、供货单位、经手人和主管人签字等内容。
  (四)出库验发登记应当载明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出库日期、检测结果、分发对象、经手人和主管人签字等内容。分发对象为取得《预防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的,还应在《预防用生物制品自购证》上正确填写订购日期、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数量、生产单位、供应单位等内容。

  四、其它
  遵守或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兽药管理方面的规定。

  附件2:
自购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养殖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兽医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及有关兽药使用管理规定。
  (二)具有2名以上经认定合格的专职兽医人员,并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设施与设备
  (一)具有专门贮存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冰柜、冰箱和运输保温箱、火花测定仪等冷藏、运输和质量检测等设施。
  (二)具有独立的化验室和诊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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