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资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等的使用,要实现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为主向以市场为导向配置资源为主的转变。
(二十四)引导成立市风险投资公司,鼓励本市大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个人参股,多渠道筹集资金作为风险投资资本金,加大对创新能力强和成长速度快的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企业在珠海创办风险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以优惠的政策重点支持管理规范、产权明晰、成长迅速的中小科技企业到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并引导其在我国即将开办的创业板市场上市做好准备。
(二十五)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以可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贷款,扩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规模;鼓励市内商业银行开设以科技企业或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科技支行,拓展科技金融业务,提供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人民银行珠海中心支行和科技部门要加强沟通,向金融机构推荐科技企业和项目,并制定科技支行的认定管理办法;市各种科技经费均存放在经认定的科技支行,并委托其进行监督管理。
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制度,增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推动社会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对于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科技贷款或技改贷款要优先提供担保。
六、切实加大科技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六)按照政企、政事、政资、政社分开的原则,改革我市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现有的体制,把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对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的,可由财政按项目给予补偿或支持,实现资源共享,为科技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大力加强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
(二十七)建立和健全包括人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推广等在内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人才、信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按照“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方向,鼓励企业和个人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全过程、多层次的专业化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制度,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