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
(一)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但不在本职业岗位工作或不能完成本职业岗位的工作职责;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1年。
第九条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必须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工作成果和业绩证明以及个人技术工作总结。
第十条 所在单位对申报人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后,选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并组织填写《重庆市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呈报表》(附件1)或《重庆市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呈报表》(附件2),签署意见后申报。
(一)市属单位及市代管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或代管部门统一组织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二)区县(自治县、市,下同)所属单位由区县劳动局统一组织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分别由区县劳动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市私营企业协会统一组织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也可直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第十一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申报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代管部门、区县劳动局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市私营企业协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的呈报表签署意见后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直接申报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核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公布鉴定时间、指定鉴定地点并颁发准考证。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十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以国家统一制定的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标准为依据。重点考核三个方面内容:
(一)技师的考核试题,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高级技能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等推广应用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以及相关知识;高级技师的考核试题,在技师考核的基础上增加复合技能以及技术革新、潜在能力、传授技艺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