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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争议处理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争议处理问题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0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将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矿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凡自动离职的职工(包括劳人计[1983]61号)规定的自动离职,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其作除名处理。因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按除名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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