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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七条 招标采取的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电子信息网络等谋介手段公开发表招标广告,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一次采购药品数量较少,或所采购药品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获得的,可向有能力承担药品供应的三家以上药品经销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依据临床用药需求,组织有关人员编制药品招标计划,并据此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3、投标人申请投标;

  4、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申请人;

  5、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6、投标人编制标书;

  7、投标人按规定密封报送投标书;

  8、招标人单位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药品购销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须知;

  2、招标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等;

  3、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评标、定标原则;

  5、投标的方式、地点、截止日期和开标的时间、地点、程序;

  6、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7、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

  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投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收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加盖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印鉴,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将投标书直接送达或邮寄到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直接送达或邮寄到招标单位的投标书及其任何说明函件,不予接受,原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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