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投标书送达或邮寄到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如需调整投标内容,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应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直接送达或邮寄,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向招标单位交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五条 开标时间一般应定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仪式必须公开进行,经投标人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内容。投标人应出席开标仪式,招标单位可邀请当地新闻和公证部门派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废标;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加盖印鉴;
(三)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投标书对同一药品同时填报两个以上报价;
(六)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并且未书面声明哪一投标书有效;
(七)投标人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八)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受聘的相关临床医学、药学专家组成。参评药品较多时,可按药品所涉及的专业将专家分成若干个小组,但每组不得少于5人以上的单数。所有参加评标的专家,由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从招标单位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确定后,应立即通知其进入指定地点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地点对外应当严格保密,评标工作采取全封闭式的管理,所有参评人员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不得与外界发生任何联系。
第十八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在质量可靠、疗效确切、服务优质和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前提下,以价格最低的药品中标。评标前,招标单位应根据此原则制定出具体的评定标准或评分标准,并按照这个标准组织评标人员对投标书逐个进行全面权衡,认真评定。招标单位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置标底,供评标人员参考。投标者如哄抬标价,致使标价居高不降,招标单位可以重新组织投标人报价。对经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SP认证的药品经销企业提供的药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