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一)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二)对北京专员办的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十三)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或资料报送的;
(十四)内部管理或质量控制制度有欠缺的;
(十五)对分所管理不严的;
(十六)北京专员办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北京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进行日常监督时,与负责监督其总所的牵头专员办紧密沟通,密切配合,整体推进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通过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收集、分析其在日常管理和业务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开展专项检查和现场调查提供线索。
第三章 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 北京专员办根据行政监督工作需要,可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调查。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形包括:
(一)开展专项检查前进行的查前调查;
(二)针对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疑点和问题开展调查;
(三)对收到的投诉举报的调查;
(四)针对其它部门移送线索进行的调查;
(五)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核查工作;
(六)其它北京专员办有必要进行调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 北京专员办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调查,可通过查阅资料、约谈相关人员、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如有必要,将延伸到企业和相关单位。通过现场调查,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针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的,可以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对现场调查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对所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检查或核查。
第十六条 北京专员办对所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检查或核查的情况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