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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通湖区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通湖区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政发[2001]4号)


市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大通湖区管委会:
  为完善大通湖区行政管理职能,保障大通湖区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全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湘发〔2000〕4号文件精神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湘法办函〔2001〕4号复函意见,现就大通湖区行政执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市人民政府委托大通湖区管委会比照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含行政复议权)。

  二、市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含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二级执法单位和执法机构)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益编发〔2000〕06号文件精神,分别委托大通湖区管委会所属各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大通湖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各局受委托执法所得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大通湖区财政收入,归大通湖区管委会所有。受委托执法导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费和行政赔偿费用由受委托执法单位或大通湖区财政负担。

  三、中央、省、市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市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及大通湖区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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