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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1]5号)


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四月十九日

  益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含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下同)的医疗待遇,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医疗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管理。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出,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四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并设置专户管理。医疗保障金必须按照离休干部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予以安排。其中,原则财政负责安排的,仍由财政按离休干部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在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分两次拨付到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原自筹医疗费交市医保处集中管理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上述标准将资金及时拨付到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专户。
  第五条 离休干部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及时审核报销。
  第六条 离休干部发生重大特殊疾病需支付大额度医药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报请市财政局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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