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用其他林地,按该土地临近水田补偿标准的30-60%补偿;征用荒山、荒地按该临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30%补偿。
(五)征用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按临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水库按临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六)征用道路,按被征用道路临近土地类别补偿。
(七)征用宅基地,按被征用宅基地临近耕地的土地类别补偿。
征用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附属设施,包括沟渠、粪池、三合土或水泥田(塘)埂等,不另作补偿。征用果园、茶园、经济林、用材林地的地面植物,其青苗补偿费不另作补偿。抛荒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耕地,土地类别降低一个标准或按三类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九条 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但征用耕地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专业鱼池的亦按此规定办理。
(二)征用果园、茶园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临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10倍补助。征用其他经济林的,按该土地临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10倍的75%补助。
(三)征用其他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临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10倍的30-50%补助。征用荒山、荒地不计算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水塘、宅基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临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10倍补助。征用水库、渠、堤等农田水利用地,按征用临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10倍的60%补助。
(五)征用道路不计算安置补助费。需易地重修重建的,重修地和重建地按新征建设用地的方法补偿。
(六)依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三十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土地在交付使用时无种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二)稻田在插秧前已投入成本或插秧后土地需要交付使用的,补偿一季水稻的产值。
(三)专业菜地、旱土、藕田,按农作物生长的期限,生长期限在半年以内的补偿年产值的50%;生长期限在半年以上的补偿全年的年产值;多年生植物按1年的产值补偿。
(四)各类鱼池已经投放鱼类的,按1年产值补偿;未投放鱼类的,适当补偿。水塘、水库兼养鱼的,已投放鱼类的按临近稻田年产值的50%补偿;未投放鱼类的适当补偿。
(五)房前屋后和其他土地的零星树木,按实际数量结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已成材的林木只计算砍伐工资。
第六章 拆迁安置补偿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单位征用土地需要拆迁乡镇企业用房和农村村民住房时,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被拆迁单位和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类别计算确定。
第三十二条 农村房屋原则上采取统拆、统建方法,特殊情况可以采取自拆自建的方法。拆迁重建地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安排,一般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实没有其他土地作为重建地的村组,由建设用地单位征用其他村组的土地作为重建地统一建设或由拆迁户自拆自建。
重建地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十三条 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土地征用调查时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土地征用调查后新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和安置。土地征用调查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超出合法证件认定的性质和面积部分,作违章建筑处理,不得重建安置。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拆迁户认为不需要易地重建的或者拆迁户每户住房面积总数超过2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安排重建。由政府实行统一收购被拆迁人住房,收购价格按高出拆迁房屋的结构和类别评定的补偿标准10%的价格收购。
第三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或者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料并折旧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拆迁房屋的生活设施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给予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支付拆卸、搬运、安装费用。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付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电力、电讯、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规定的标准补偿。需要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等设施本身不予补偿,但重建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并由建设用地单位组织设施重建或支付设施重建费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建。
第三十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有主坟墓由户主负责迁移,按规定付给迁移补助费;无主坟墓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或处理。迁移坟墓应当发布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七章 城镇国有土地管理
第四十条 城镇国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的外,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其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照该宗地评估地价或基准地价的40%收取,契税按4%收取。
第四十二条 旧城改造中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凭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和规划部门的规划手续及相关文件资料,才能申办建设用地手续。旧城改造中的开发项目,除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道路用地可享受行政划拨外,其拆迁安置用地面积、小区公益设施用地面积等可享受行政划拨土地面积的总和,一般不超过宗地面积的30%。特殊项目的建设用地,其行政划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0%。小区道路、小区绿化美化用地、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属于行政划拨用地范围。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中一方以行政划拨土地作为投入,一方以资金投入共同开发建设的合作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应当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至今尚未明确或未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属于1987年1月1日以前已经使用该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历史认定,确定权属,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1987年1月1日以后使用该土地的,对按法律规定可以享受行政划拨用地的单位,补办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需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占用城镇国有土地或空坪隙地(指没有明确土地产权的国有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国有土地占用费,再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征收标准由物价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用地以及军事用地,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受让军事用地,在军事设施、人防设施附近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其开发用地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未办理建设用手续的,不得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不得进行抵押、贷款;不许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凡购置、转让商品房,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进行交易。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附件《衡阳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各县市、南岳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下浮5-20%执行。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社会经济生活发展水平以及物价涨幅因素,适当调整土地征用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1991]10号文件同时废止,已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其补偿费用一律不予变更。
附:1、《衡阳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衡阳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附件1:
补偿标准(一)
衡阳市征用土地土地费补偿标准(1)
单位:元/亩
土地种类
| 类别
| 平均年
产 值
| 补偿倍数(倍)
| 说 明
|
10
| 9
| 8
| 7
| 6
|
水
田
| 一
| 1520
| 15200
| 13680
| /
| /
| /
| 水利设施良好,土壤肥沃,连续三年以上种植双季稻。
|
二
| 1320
| /
| /
| 10560
| 9240
| /
| 灌溉水田,土壤较肥,能种植双季稻。
|
三
| 1120
| /
| /
| /
| 7840
| 6720
| 望天田、冷浸田、水犯经常淹没田,贫脊田。
|
专业菜地
| 一
| 2550
| 25500
| 22950
| /
| /
| /
| 全菜农专业菜地、砖砼、沟、渠、池灌溉设施齐全。
|
二
| 2300
| /
| /
| 18400
| 16100
| /
| 半菜农专业菜地、沟、渠、池灌溉设施齐全
|
三
| 2100
| /
| /
| /
| 14700
| 12600
| 沟、坡专业菜地,连续种植10年以上的自留地。
|
专业鱼池
| 一
| 2200
| 22000
| 19800
| /
| /
| /
| 砖、砼、石埂,充氧设备,常年自流排灌,无污染。
|
二
| 2000
| /
| /
| 16000
| 14000
| /
| 连续养殖10年以上,自流或机械排灌,无污染。
|
三
| 1800
| /
| /
| /
| 12600
| 10800
| 连续养殖5年以上,排灌条件较差,有污染。
|
旱
土
| 一
| 1100
| 11000
| 9900
| /
| /
| /
| 土壤肥沃,地势平坦,自流或机械排灌
|
二
| 950
| /
| /
| 7600
| 6650
| /
| 土壤较肥,地块相对成片,人工排灌
|
三
| 800
| /
| /
| /
| 5600
| 4800
| 土壤较瘦,沟、坡土地,天然排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