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鼓励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存量公有住房,力争在2000年前将可售存量公房售完,对按政策规定允许出售而住户要求购买的,住房产权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出售。
(十五)稳步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对廉政建设实行廉租标准;存量公房及按标准价出售部分产权的房屋中属原产权单位的部分产权在规定出售时间内必须实行政府指定性租金标准(1999年存量公房租金水平按双职工家庭年均收入的10%确定,砖混二等平均标准为1.80元/平方米),超过允许购买期限的存量公房(含部分产权住房属产权单位产权比例部分)及新房实行成本租金(1999年成本租金为砖混二等平均标准4.5 元/平方米);高收入家庭租住公房实行市场协议租金(不得低于公布的同期成本租金)。各类各等级住房租金标准详见(衡阳市市区1999年公有住房统一租金标准表)。
(十六)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和交易程序以及税费政策,保证住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在对城镇职工、居民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住房档案的基础上,逐步放开住房交易市场。职工、居民以市场价、微利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经市房改办审批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须按申请完善完全产权当年的成本价补足完全产权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四、建立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十七)建立与新的住房制度配套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租购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廉租住房。要不断完善高收入家庭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体系,规范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体系。
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依据职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1次。1999年衡阳市市区家庭夫妻人均年收入在24000元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在1440元以下的由民政部门救济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十八)建立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供应制度。廉租住房主要从现空置的、腾空的旧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根据单位性质及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政府财政和单位出资兴建。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再抓紧对所管单位住房进行清理,所有腾空的住房不得再进行实物分配,一律作为廉租住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十九)廉租住房租住实行审批制度,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本方案实施后,各单位预留的廉租住房及其使用情况均应登记造册向市房改办申报审批,对未经审批作为廉租住房出租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对违纪出租的住房追缴不足成本租金的差价,其补缴的差价进入市级住房资金。对现已租住市房改办审批确认为廉租住房的应填写《廉租住房租赁申报审批表》,经市房改办审批后,方可实行廉租租金标准;对无房的职工,居民应先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在填写《廉租住房租赁申报审批表》后,由市房改办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审批确认为最低收入家庭后,其单位方可为其解决廉租住房问题。当职工、居民家庭收入提高时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标准。
(二十)加快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大力推进以发展普通住宅为目的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为城镇居民购房提供稳定的房源,逐步构成社会化、商品化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