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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取消单位购建福利房体制,单位或职工自行组织的全额集资建房原则上要进入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大型独立工矿区除外)。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含合作建房)按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3家联合发的建房[1998]154号文件规定,由市建委、市计委、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市房改办具体组织落实。职工购买或集资建造经济适用住房须由市房改办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情况审批确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产权登记部门须凭市房改办鉴证的购、建房合同方可办理有关交易、发证手续。

  (二十三)控制住房价格。从1999年1月1日起,全市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出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地段较差或实际建造成本与政府指导价出入较大的,由市物价局商市房改办按规定核定价格。其价格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因素加3%以下的利润组成。

  (二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湘政发[1994]18号、湘政办发[1996]7号、湘政发[1008]34号、衡价房字[1998]122号文件在税费减免方面予以政策扶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23号文件,通过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建房成本,控制开发利润等途径,切实控制住房价格。

  (二十五)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实行招标、投标竞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并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的标准原则上科级以下控制在85平方米之内,处级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厅级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对超过购房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部分,实行商品房价格。

  (二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验收标准,未通过工程质量检查部门验收的住房,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住房交付使用时,须向用户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

  (二十七)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新房按新体制,物业管理实行一步到位;已售公房要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切实与单位行政生产经营管理相分离,要按市人民政府衡政发[1998]12号文件组建物业公共部分的维修基金,对物业实施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免除居民的购房后顾之忧。

  五、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二十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期限。

  (二十九)各商业银行要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三十)要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用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总量不得少于政策性住房资金贷款的50%,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理自住住房。

  (三十一)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贷款手续,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六、加强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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