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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3:
衡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实施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是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基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住房新制度的进程。住房货币分配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二章 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未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和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没有私房的职工。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其差额部分发放住房补贴。
  第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职工按政策规定购买存量住房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第三章 补贴的补发和审批

  第五条 计算住房补贴标准应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进行测定,衡阳市市区住房补贴标准为87.80元/平方米。
  第七条 单位对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是补贴标准与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的乘积。
  (一)无房的职工,住房补贴额是补贴标准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的乘积。
  (二)有房但未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住房补贴额是其不足控制面积标准部分与补贴标准的乘积。
  第八条 坚持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变,提高公积金的归集率、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应分别不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经市房改办批准,缴存率可适当提高。
  第九条 职工的工龄补贴是指该职工实行公积金制度以前(1994年12月31日)的工龄与年工龄折扣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三者的乘积。年工龄折扣额按1999年出售存量公方年工龄折扣额(5.20元/平方米)执行。
  第十条 补贴发放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一次计算到人。有条件的单位,工作年限达20年以上的职工一次性计入个人公积金帐户;未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每年的住房补贴发放额按补贴总额除以20年,按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计入个人公积金帐户,余额分年计入。职工购房时,余额部分可向单位借支,按借支合同偿还,如工作异动,其借支的住房补贴余额由调入单位或本人调离时一次归还一次性发放暂有困难的单位,补贴发放实行轮候制度,各单位应作出计划分年逐步解决,每年计划安排的补贴专项资金统一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贴资金专户,根据职工购房先后顺序由单位向市房改办申报,根据批复的名单在职工购房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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