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月补贴方式: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的年限内,按月计发补贴。为方便计发,市区通过测算采取统一按照工资比例的6%分月发放,总的发放年限为20年。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一并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
(三)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一次性计算到人,其补贴发放形式按前述轮候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发放实行审批制度。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情况进行摸底,并作出补贴计划,向市房改办申报,经市房改办审批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资金的划转手续。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买、大修或自建住房。
第十三条 单位住房基金内应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单位应将计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先划入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基金专户专项储存,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定向用于对职工发放补贴。住房、工龄、补贴需财政补助的单位,应向财政申报,财政拨付后,按本条款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督促单位及时将住房补贴从单位补贴资金专户划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住房需要使用住房补贴资金时,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从该职工的公积金帐户划给售房单位(补贴发放实行轮候制度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从单位补贴资金专户划至售房单位)。职工工作未达到规定年限但需购房时,职工可向单位预借未发放的补贴额,经审核后,借支部分由单位转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划给售房单位;本项借款可在该职工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异动,借支部分则应由职工或调入单位退还给职工原工作单位。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的,可由职工凭有效证件经市房改办审批后领取补贴资金;职工跨市(县)调动工作的,其补贴资金可以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划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其补贴资金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来源
第十八条 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负担,先从住房出售收入、现有建房资金或其他可开支的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经市财政批准后列入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可从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建设维修资金和公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按拨款比例,由财政和单位分别负担。由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应纳入预算,在每年一季度拨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住房资金补贴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随同《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一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