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三)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具有和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学历、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承包商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管理制度,项目经理应当与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在授权范围内对项目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
(三)对服务外包项目的进程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程序,全面履行合同规定;
(四)其他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政府监管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行政机关对服务外包范围、程序等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根据仲裁条款或者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外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责令整改。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服务外包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服务外包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四条 服务外包后,行政机关应当对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相应调整,加强调查研究、日常监管、行政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服务外包,不得向承包商指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渠道,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新开展或新增加财政拨款的公共服务项目具备服务外包条件的,一般应当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