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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人员,其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统筹解决;非财政拨款或由财政差额(定额)补助的人员按原医疗费资金来源筹措。

  医疗补助经费直接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用于:

  (一)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二)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划入公务员个人医疗保险帐户。

  第八条 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保险由市财政局直接为公务员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条 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保险金的领取:凭定点医院的有关单据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到保险公司的医疗补助理赔点办理赔付。具体赔付标准为: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由保险公司按80%赔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住院费用部分,由保险公司按90%赔付。但医疗补助保险金每人年最高为15万元。

  第十条 公务员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个人自付后凭医院有关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助(补助标准见附表),所需费用由财政局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生育医疗费由女方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实施手术一方申领。

  第十一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以下标准划入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下5元/月,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7元/月,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9元/月,退休人员10元/月。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做好伤病人员医疗补助工作。

  财政部门应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使用。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年龄计算办法等按《潮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区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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