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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潮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通知(2001)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潮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通知
(潮府〔20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1998年11月28日以潮府[1998]48号文印发)第八条修改为:

  “农村可根据需要设置本地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

  农村设置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由所在镇政府按规划审批权限和用地审批权限分别报建设和国土部门批准后,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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