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执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 304号)
  具体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实施。
  六、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具体按《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 319号)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定为:
  (一)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为:一级以下(含一级)医院20元/天;二级医院22元/天;三级医院25元/天;市外转院30元/天。
  (二)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标准(如: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在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天。
  (三)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标准为:10元/次。本标准可按医院等级上浮。
  七、调整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按比例、按年龄段增加个人帐户金额,异地定居的退休参保人员按市内退休人员标准划入个人帐户(详见附表)。
  (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由原来4种扩至8种(类)。具体按《中山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三)将住院护理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将医疗统筹起付标准由公务员年均收入30%(2000-2001社保年度为3848元)降为1000元,超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由50%调整为80%。
  (五) 取消原每次门诊报销2元诊金费的做法。
  八、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医药费实行项目结算,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即按次均住院费用定额标准结算)。具体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二)实行门诊处方自费药注明和住院自费项目签名制度: 1、门诊主诊医生开处方时,在自费药药名旁注明“自费”,并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2、参保人员住院时,凡需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其主诊医生须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并记录在案(危急、抢救情况除外)。
  (三)实行医保费用信息定期公布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内容为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该季度医保病人门诊、住院次均费用、自费率、平均每天住院费用和平均住院天数等。
  九、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