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经营和使用燃气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和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居民生活及生产(不含发电)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其它气体燃料。
第四条 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各镇(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政局做好本辖区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莞市燃气行业协会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指导和规范燃气企业的经营行为,在市政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规范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燃气专项规划由市政局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审查,并应征求公安消防、劳动、环保等有关部门及管道燃气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燃气建设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市燃气发展规划,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各镇(区)应当将燃气建设纳入本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就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市政局及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燃气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