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结束后5日内,行政执法机关要向检查对象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执法检查后未向检查对象提出整改意见的,不得就此实施行政处罚。
2.事发突然需要即时实施的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持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交检查对象备存,事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检查对象书面告知检查结果。
3.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和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存档,市监察局、市法制办根据企业调查反馈情况,不定期对执法检查档案进行抽查。
三、严格执法纪律,强化考核监督
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不得牵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精力。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乱摊派、拉赞助,不得变相强制要求企业参加收费培训,不得借节假日向企业吃拿卡要。经检查须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进行。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到过罚相当。严禁借执法检查故意刁难企业,禁止对企业举报、投诉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市法制办要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目标,将是否落实规范执法检查规章制度,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机关未按规定实施执法检查的,经查证属实,由市监察局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执法人员责任。借执法检查对企业故意刁难、实施打击报复的,从重追究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深刻认识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正确履行职责,既要自觉在法定范围内开展检查,又要保证检查效果,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要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监测点,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认真听取企业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检查情况的反馈意见。要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