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推荐“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专家”的通知
(鲁卫妇社函〔2010〕6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促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我厅确定于2010年3月份启动全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和等级评审工作。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实际,推荐“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我厅将在此基础上建立省级“评审专家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荐“评审专家”的重要意义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是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关键要素。启动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工作,全面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已列入我厅2010年妇幼保健工作的重点工作。推荐“评审专家”,是做好全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各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推荐“评审专家”工作,认真筛选,推荐出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把有真才实学、有评审能力和经验、热心妇幼保健事业的管理专家和专业人才推荐到评审专家队伍中来。
二、严格推荐标准
㈠推荐范围
推荐工作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省、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都要占相应比例。省(部)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科研单位、高等医学院校都列入本次推荐专家的范围。
㈡推荐条件
拟推荐专家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妇幼保健管理专家和专业技术专家:
1、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2、有妇幼保健机构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
3、保健、临床及其辅助医疗技术管理方面专家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㈢推荐名额
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单位、医学院校每单位推荐1-2名,各市卫生局推荐2-4名,推荐人员应参考机构层次和评审专业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