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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产权证的办理
  办理房屋拆迁面积内产权登记手续只交工本费;超面积的按规定办理。
  八、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国家标准(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二)居住用房的阁楼(假楼)是指砖木结构的老房子,人字瓦屋面、木楼板结构的房屋,计算面积如下。
  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按100%计算面积;
  檐口高度为1.7-2.19米,按70%计算面积;
  檐口高度为1.5-1.69米,按50%计算面积;
  檐口高度为1.5米以下,不计算面积。
  (三)主房面积是指居住面积,不包括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至少三面为承重墙,并且承重墙高度要到檐口)。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可置换住房,但不可以享受超面积10%的政策优惠。
  九、房屋结构的认定标准
  (一)框架结构:房屋以柱、梁、板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屋面为现浇。
  (二)砖混结构:房屋砖墙、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或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或瓦屋面。
  (三)砖木结构:房屋砖墙或砖土墙混合、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四)砖土结构:房屋以土墙、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600元/户(两次)(搬迁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300元/户(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3元/ m2·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
  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按3元/ m2·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未交安置房的,按6元/ m2·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一次性补偿标准:
  1、商业店铺:40元/ m2;2、工业厂房:30元/ m2;3、其它:20元/ m2。
  十一、搬迁选房及奖励办法
  (一)根据“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被拆迁人按搬迁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房。
  (二)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如下奖励:
  公告拆迁工作启动后,10天之内签订拆迁合同,并完成搬迁交钥匙的按房屋拆迁面积5元/m2进行奖励;签合同11-31天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拆迁面积2.5元/m2进行奖励;签订合同31天以后搬迁的不奖不罚;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时间搬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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