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评选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为规范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评选,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政务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的职能,现将《萍乡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评选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萍各单位,市政府派出机构,政务信息基层单位。
二、计分标准
市政府办
采用 上报
省政府办 省政府办
采用 上报
国办 国办
采用
领导活动(条) 1分 1分 5分
动态信息(条) 2分 2分 10分 2分 50分
信息调研(条) 4分 4分 20分 4分 100分
增刊专刊(篇) 10分 10分 40分 10分 200分
(1)相关领导对信息作出批示则按上述标准双倍计分。
(2)报送虚假、失实信息,每条倒扣10分,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全年评先资格;漏报重要信息每条倒扣10分;不报或不按时报约稿信息每条倒扣10分。
三、评选办法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1.评选类别
根据各地各部门工作性质,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分三类进行评选,评选先进单位30-40个。
一类单位: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评选先进单位2-3个。
二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萍各单位,市政府派出机构,评选先进单位30个左右。
三类单位:基层单位,评选先进单位4-6个。
2.评选要求
先进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信息工作,明确了分管领导;县区有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萍各单位,市政府派出机构及政务信息基层单位配有专(兼)职信息员。
(2)有较为完善的信息工作制度。
(3)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各类政务信息培训。
(4)先进县区全年至少2条信息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纳。
先进单位原则上按照全年分值按类别从高至低确定,上报国办信息被采纳可直接确定为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