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对工程合同备案及履行信息的使用、不良行为的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工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工程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工程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材料设备供应企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工程合同。
直接发包的施工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九条 工程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或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是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下列内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