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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若干意见


  (2)招生录取

  ①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规范,经公示后严格执行。初中学校推荐生人数不得超过符合2010年中招报名条件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推荐生名额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其他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发展情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毕业学年获得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经公正程序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应由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局审定,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填报相应的志愿。

  ②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学校按照招生方案,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自主择优确定预录取学生。预录取学生名单应实行两级公示(由招生学校和市中招办分别公示)。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否则不予录取,自动进入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程序。

  ③各区县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要建立推荐(自荐)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2.中职校“提前录取”招生办法。包括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荐生、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自荐生录取工作及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录取工作。

  (1)计划

  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荐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自荐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招收自荐生的学校不超过5%)。

  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招生录取

  ①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荐生招生仍按2009年的办法执行。

  ②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自荐生与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录取。考生必须经专业考试或面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填报志愿,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0年4月底前完成。考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志愿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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