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导教师奖:对获得大赛一二三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授予“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3.团体奖:面向17个市级单位,按照个人奖各档人数分别记7、5、3、1分累计排列(多人项目分别记9、7、5、2分),得分相同者以个人一等奖多为先。团体一等奖,1个单位;团体二等奖,3个单位;团体三等奖,5个单位。
4. 组织奖:大赛设若干优秀组织奖,奖励部分符合要求的市级单位和承担大赛赛场贡献较大的职业院校。
5. 赞助奖:面向为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6.对大赛高职组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由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大赛获得竞赛成绩60分以上的参赛选手,晋升和颁发相关专业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已颁布职业资格标准的竞赛项目)。
7.大赛决赛期间,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企业现场观摩,与获奖选手签订就业协议。
8. 为配合高中段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推动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发展能力,决定自2010年起,参加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可以在当年对口高职或“三二连读”等方面享受有关奖励政策,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另外发文通知。
六、大赛注意事项
1.报名者必须符合参赛资格,不得弄虚作假。在资格审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将取消其报名参赛资格;在竞赛过程中或赛后发现严重违反比赛规程等要求,将取消其竞赛成绩,收回获奖证书等。以上违反竞赛规则的选手,同时对组队市和学校予以处罚。
2.参赛选手应遵守竞赛规则,遵守赛场纪律,服从大赛组委会的指挥和安排,爱护竞赛场地的设备和器材。
3.在竞赛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4.各市教育局负责本市参赛学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备查阅。
七、大赛经费
1.省级决赛各赛项的组织费、命题费、评判费等均由大赛组委会承担。各专业比赛项目的部分耗材由组委会统一配发。
2.各参赛代表队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3.省大赛、各比赛项目及各市初赛,均可吸引企业参与竞赛组织活动,并接受企业赞助,统一或分别冠以赞助单位名称。具体事宜由大赛组委会统一协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