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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的通知

  (二)农民劳动模范人选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推荐、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经县(市、区)及市(州)人民政府逐级审定后,报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劳动模范人选在征求其上级干部管理部门意见的同时必须征求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审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和人口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凡在上述方面存在问题或未依法组建工会、未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拖欠职工工资、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金和工会经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近5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评选推荐对象。

  (四)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征求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所有推荐上报的劳动模范人选均须由各市(州)组织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行业(系统、单位)直接评选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也应采用一定形式在全行业(系统、单位)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凡推荐出的劳动模范人选,须提供事迹真实、特点突出、成绩量化、评价客观的书面材料,有关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需附上有效证明。

  六、工作进程安排

  (一)2010年3月中旬为动员部署阶段。

  (二)2010年3月中下旬为各市(州)、行业(系统、单位)评选、公示阶段。

  (三)2010年4月上旬(4月5日前)为各市(州)、行业(系统、单位)推荐上报阶段。

  (四)2010年4月中旬为省第六届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对各市(州)、行业(系统、单位)推荐上报的劳动模范人选进行审定、公示阶段。

  (五)2010年4月下旬召开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七、宣传工作

  (一)评选表彰四川省第六届劳动模范,是全省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要把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与进一步调动各族人民为推动四川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性结合起来,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形式,大力弘扬、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以榜样的力量在全社会形成学先进、比贡献、当模范的热潮。

  (二)各地、各行业(系统、单位)要在劳动模范人选中推荐1-2名作为重点宣传人物,供新闻媒体进行重点采访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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