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信息,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示信息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选择重点依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权限分工负责审查公示的信息,组织协调辖区内的信息公示工作。
涉及全省性、危害严重以及特大、敏感的信息,经省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对社会公示。
区域性信息经设区市局或县(市、区)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对社会公示。
工商分局(所)在县(市、区)局的统一领导下,在其辖区内公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外公示信息的批准文件、公示内容以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存入机关文书档案和案件档案。
第三章 行政指导文书、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指导文书格式可以由省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行政指导文书可以印制,也可用电子文档。
第二十九条 行政指导文书应当按照要求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三十条 行政指导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料等,应当在行政指导完成之日起2日内归入相关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运用电子政务,建立行政指导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归集和使用行政指导信息,实现行政指导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指导的工作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本级以及下级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指导实施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规、监察及其他相关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指导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超越法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