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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中有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四、规范涉外(涉港澳台)演出项目的申报

  1、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涉港澳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和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二)演出合同;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五)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七)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八)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经当地文化部门确定)。

  2、演出经纪机构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演艺人员的身份认定,对持有港澳通行证的台湾地区演艺人员按照《对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办法》(文港澳台发[2005]11号)进行归口管理。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其来大陆进行营业性演出时需事先征求文化部对台工作机构的意见。

  五、明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义务告知、提醒、督促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方和演出经纪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项目报批,并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确保演出顺利进行。

  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负责受理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的申报,并将审批信息在湖南文化市场网上公示,同时告知演出所在地市、县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文化局市场科对所属县(区)涉外(涉港澳台)演出要加强监督管理,要对所属地演出经纪机构、演员及场所建立诚信档案,并及时予以演出信息通报。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申请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对违法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及时抄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督促演出经营主体提交:1)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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