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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范围和标准

  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范围是我市现行的全部地方性法规,重点是2000年以前制定且没有作过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着重解决法规和法规规定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地方性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主要是指不适应中央和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不适应“转方式、调结构、抓改革、强基础、惠民生”的总体要求;不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不适应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根本要求;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基本要求;违背市场经济法治、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竞争等基本原则,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基本规律的。二是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主要是指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违背立法法超越立法权限的;违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明显与民商事法律原则规定不一致的。三是地方性法规规定之间明显不协调的。主要是指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明显不一致或不够衔接甚至相互矛盾、冲突的规定。四是地方性法规操作性不强,需要加以细化的。主要是指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应当制定配套规章,但政府并没有及时制定的;规定过于原则,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操作,需要进行具体规定的,特别是有关行政处罚对罚款的规定比较原则,未规定罚款数额和幅度的。

  三、清理工作步骤

  (一)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今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清理工作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各法规实施主体、各级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的作用。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承担。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专门人员,集中力量,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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