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建设管理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办理有关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在建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通报、质量投诉等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测,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多出精品。要坚持安全第一,督促承建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建设效率,严格按照时序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合法有效使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对中央和省级资金扶持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三)项目运营管理
加强调查研究,多方比较论证,科学选择适合项目特点的运营管理模式。民办项目要严格依法管理,认真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服务要求。公办项目适宜市场化运营的,尽量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不适宜市场化运营的,可由民政事业单位运营。所有投入运营的项目都要建立管理制度,规范运营行为,提高运营效率。要根据项目运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配备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积极推进管理服务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民政基层窗口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主动提供规范服务,既注重经济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组织领导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覆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各级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汇报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及时提出需要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与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努力形成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立项、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核、跟踪问效等方面的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财务、工程管理及投资控制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有关监管工作,防止腐败问题发生。民政部门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每个项目的建设管理要求。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目标考核,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作为评选民政工作先进的重要内容。对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展得较好的地区,各级福彩公益金给予优先支持。认真总结各地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先进经验,并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等形式加以推广。加强民政项目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引进和培训等方式,增强民政干部职工抓项目建设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