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河南银监局、省农信联社等部门负责。(五)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树立一批示范典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努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与效益并重型转变。支持供销社、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科技、人才等优惠政策。推广“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2010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覆盖农户达到40%以上。推进县级供销社改革,通过健全县域经营服务网络、完善组织体系、健全管理体制,形成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载体。
此项工作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委农办、省供销社、财政厅、林业厅、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负责。(六)扎实推进信阳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试验区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各项改革,重点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全面推进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
此项工作由省委农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推进产业聚集区科学发展
围绕加快产业聚集区建设,以完善“一个载体、三个体系”为重点,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集约发展,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一)建立产业集聚区综合评价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在经济总量、税收就业、发展质量、建设进度和科技创新等方面量化考核指标,对产业集聚区进行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开展产业集聚区竞赛升级活动,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引导其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快发展。合理确定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产业集聚区的规模和功能标准,经考核达到相应标准的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可分别晋升为发展示范区和产业集聚区;3年内达不到产业集聚区规模和功能标准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完善财政激励机制,从2010年起,按现行体制,省级从产业集聚区集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返还、一定三年”的办法,省分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全额返还产业集聚区,探索形成产业集聚区的自我造血机制,增强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完善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打破工业用电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县域产业集聚区大工业用电城乡同网同价,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对县域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按省网直供电价执行。
(三)健全异地投资税收分享机制。鼓励新引进企业按照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入驻产业集聚区,对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地方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对县(市、区)辖区内各乡镇之间招商引资项目的异地建设,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税收分享政策。(四)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扩大民间投资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允许民间资本向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公用事业领域以及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等金融服务领域投资。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的作用,拓展融资渠道。新开工项目审批环节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省级批准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全部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