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流域县(市、区)长及九龙江流域各县(市、区)分管环保工作领导(领导调整时河长及责任相应调整)。九龙江流域的考核断面为干流出境交界断面和主要支流与干流汇入口断面,鹿溪、漳江和东溪的考核断面为出境交界断面。各河长及其责任断面详见《漳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及水域功能区划标准一栏表》。
(二)考核指标
由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体现,水质指标按照《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漳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核定标准。各断面水环境功能标准详见《漳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及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一栏表》。
(三)监测方法
九龙江流域干流出境交界断面和主要支流与干流汇入口断面的水质监测方法按照九龙江流域水质监测方案实施;漳江、鹿溪、东溪出境交界断面的水质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牵头,逢单月组织相关县(市、区)监测站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设置的断面水质进行定期采样、分析并出具监测报告。
(四)考核方式
九龙江流域干流出境交界断面和主要支流与干流汇入口断面的水质考核按照《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漳政办〔2009〕204号)中的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实施;漳江、鹿溪、东溪出境交界断面由市环保局逢双月对设置断面的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分析通报;每年元月上旬完成上年度各设置断面水质的年度考核。
五、奖惩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污染防控措施,积极开展辖区内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各设置断面水环境质量达到责任目标要求。
(一)设置的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连续两次不达标的,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超标原因和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市政府对断面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责任人进行约谈。
(二)年度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市效能办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相应县(市、区)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对断面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有关部门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市级统筹的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