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航道急弯航段;大桥上下游200米范围内;高压线垂直投影上下游50米范围内;水底电缆、居民住宅区、船舶修造厂、客运码头、渡口附近;近岸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储或堆场及岸上经常有明火作业点等上下游100米水域范围;距其他水上加油站及水上储库500米范围内。
3、航道主航区以内。
第八条 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地级以上市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会同同级经贸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制订商港、渔港内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商港和渔港的集合型港口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由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同级经贸部门的协调下共同制订。
(二)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经贸委审批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
第九条 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经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经贸委批准后,严禁随意改变。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规划的,须报广东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经贸委重新审定。
第十条 未上报加油站布点规划文件及规划图或已上报的布点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一律不予审批水上加油站建设项目。
第三章 水上加油站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水上加油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所辖水域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
(二)水上加油站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其中:
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船必须满足《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岸基油站必须满足《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 要求,符合《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粤府[1994]40号)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水上流动加油船应满足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取得《水上供油船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三)符合国家海事、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