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税务机关的税控要求。
(五)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计量合格证。
(六)水上加油站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具备水上加油站管理和运营的相应技能,经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七)符合国家加油站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新建水上加油站申报程序:
(一)建设前的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水上加油站名称预先登记手续。
2.水上加油站根据该布点所属管理部门将《新建水上加油站申请表》报地级以上市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
3.地级以上市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水上加油站的规划、消防、安全、环保、通航等方面对该水上加油站的选址进行审核,并报省级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备案后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
4.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省经贸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审批结果抄送省级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
5.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同意其建设的批文到相关部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经贸委的批复要求,在批复后一年内动工建设。对于一年内仍未动工建设的水上加油站,须重新到省经贸委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该批复自动失效。
(二)水上加油站建设完毕后,须办理如下手续后方可营业:
1.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业点相对固定的加油船应办理《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岸基油站应办理《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许可证》、流动加油船应办理《水上供油船作业许可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安装的税控装置及加油机进行验收,并出具有关验收合格证明; 按有关规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由企业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申请表》,并与上款所要求的有关证照复印件及水上加油站彩色照片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
3.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4.省经贸委对审查合格的水上加油站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