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程序
(一)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企业向地级以上市经贸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经原发照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原件,并加具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3.省经贸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加具意见后退回地级市经贸局。
4.地级市经贸局向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变更的企业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通知书。
5.企业凭变更通知书办理有关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并将已变更证照的复印件报当地地级市经贸局。
6.各地级市经贸局在每年许可证年审时,凭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变更通知书、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省经贸委换发新证。
(二)变更地址
申请单位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经营地址的,按新建水上加油站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水上加油站终止经营的,必须先向省经贸委申请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向核发证照的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水上加油站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
(二)偷税抗税,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
(四)掺混、调制成品油;
(五)经营走私成品油、非法炼制成品油或质量不合格成品油;
(六)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 水上加油站必须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成品油。
第十九条 水上加油站必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