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医学检验质控中心。在检验结果相互通用的基础上,注重质量控制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质量管理效果的持续改进;对三级医院未纳入检验科统一管理、仍独立开展医学检验、出据临床诊断报告的各医疗机构小实验现状和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加大优化整合监督检查力度;配合临床合理使用抗菌素工作,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检验科开展细菌耐药检测;研究制订医学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等。
11、医学影像质控中心。对三级医院影像科工作流程进行调研;拟定超声管理、普通X线(骨关节、消化系统、五官)资料共享规范,制定培训基地建设标准,适时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协调核医学质控中心,对CT/PET报告签发提出建议,推动三级医院影像共享工作等。
12、心血管介入质控中心。进一步完善介入数据格式和内容,促进数据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增加督导检查项目,并加强对整改医院的督导;落实统一术前、术中及术后观察表;制定《北京市心血管介入技术管理规范》;继续开展对全市49家医疗机构的心血管介入质量现场督导检查等。
13、急诊质控中心。对急诊和院前急救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研究制定急诊质量控制和改进标准,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交流意见、统一思想,开展对三级医院的质量控制督导和检查,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等。
各质控中心同时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和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质控工作。
三、2010年对质控中心的工作要求
(一)注重质控中心的整体建设
各质控中心要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开展质控工作紧密结合,增强质控工作的政治敏感性,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按照
卫生部下发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和
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京卫医字﹝2009﹞147号)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质控中心的基本建设,使质控中心的建设水平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加大质控标准规范制定的力度
各质控中心要结合质控工作的需要,依法开展质控工作,进一步完善标准,有计划地重新制定或修改各类质控工作标准和规范。各质控中心要将本专业质控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或标准列出清单,明确完成时限,逐步落实,并在6月底以前报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