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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预算级次的核定结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第三章 地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核定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负有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进行核定。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核定结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第四章 特殊缴纳期限核定

  第十条 特殊缴纳期限的核定是地方税务机关对负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义务的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核定。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特殊缴纳期限的核定结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第五章 定期定额征收核定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纳税核定,是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对部分纳税人应缴税的税种、税基、税率、缴纳期限、应纳税额等进行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的核定结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第六章 委托代征、委托代售、监督代售单位核定

  第十四条 委托代征、委托代售、监督代售单位核定,是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款,或委托其他单位代售及监督代售印花税凭证的一种管理方式。但是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除外。
  第十五条 市局或区县局、分局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受托单位、代售单位、监督代售单位签定《委托代征,委托代售协议书》,并进行相关的纳税核定,发放《委托代征证书》或《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第七章 发票核定

  第十六条 凡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以及单位公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需经公安部门备案),在一式四份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上,自主选择发票填开方式、使用税控装置的品牌和类型。自行手开定额发票或自行机打发票方式可以同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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