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系统改造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0〕20号)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经与我省公安管理部门协商,拟在全省范围实行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现就实施系统改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适用标准
(一)适用对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适用跟车原则。不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是否为被驾驶车辆所有人,被驾驶车辆在下一个保险年度承保时均应上浮交强险费率。该车辆在被发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之后一个保险年度内变更、转移登记车辆所有人,不影响次年投保时上浮交强险费率。
(二)上浮标准。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违法行为按次累加费率,但因饮酒、醉酒原因累计上浮费率不得超过60%。拖拉机、摩托车暂不适用饮酒、醉酒上浮系数。
(三)各费率因子间关系。饮酒、醉酒费率浮动因子应和原有道路交通事故费率因子同时适用,上年度未出险客户因饮酒、醉酒上浮费率时,不影响其依法享有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享有的优惠费率。各费率因子之间为累加关系。
二、系统改造要求
(一)模块改造。各公司应按照规定的交强险费率上浮标准,在业务系统内增加饮酒、醉酒2个费率上浮模块。饮酒、醉酒模块只能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不牵涉费率变更的保险事项进行批改,不允许对费率系数进行批改。
(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获取方式。饮酒、醉酒违法行为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并每周将其提供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上传至协会网站,各公司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登陆行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