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定的项目以及我省制定和补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善,医务人员对项目组织管理及实施效果的满意度等。
第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由各级卫生、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社会满意度等调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评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考核,省、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核。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程序:
(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月或季度,结合机构内部绩效考核进行自查自评。村卫生室自查工作由乡镇卫生院负责。
(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并会同财政部门每半年或年度对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考核。
(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并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所有县(市、区)进行检查复核。
(四)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市、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抽查考核的比例不低于当地县(市、区)总数的50%。
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考核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的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人员绩效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凡总分达到98分为优秀,达到80分者为合格。对成绩优秀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并按补助政策全额补助;对成绩合格的县(市、区),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系数,核定补助;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省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卫生、财政行政部门要督促考核对象认真对待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成立由同级卫生、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精心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要成立有关专家组织,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指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开展并参与考核。要鼓励街道、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