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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强政府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深入煤矿检查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市长、分管市长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市级安全生产助理每月深入煤矿检查不得少于5次;县(市、区)长每月深入煤矿企业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分管煤矿安全的副县(市、区)长每月不得少于6次,县级安全生产助理每月不得少于8次;乡镇长和街道办主任每月深入煤矿企业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乡镇长和街道办副主任每月至少1 0次。

  (四)制定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五)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挖滥采、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保持严打重处的高压态势。市级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县(市、区)政府每季度组织一次。

  第十条 市、县两级煤炭部门是政府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和分管业务负直接责任。要从强化行业管理入手,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作业现场监管,建设本质安全矿井。

  (一)要根据各县(市、区)煤矿基础条件、装备水平、监管水平,每年研究制定推进煤矿安全上水平的工作计划,加强弓I导、指导计划的实施落实,必要时强制企业加大投入,改造矿井安全系统,更换矿井安全、生产装备,更新提高安全监控设施,逐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把兼并重组整合后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开工审批、施工建设、投产验收关,按照机械化、集约化、现代化、信息化矿井建设目标抓好各项工作。

  (三)加强对生产矿井和过渡期生产矿井的管理,严格落实“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各项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关闭。

  (四)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煤炭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县(市、区)煤炭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五)建立领导带头下井检查制度,把安全监管的工作重心放到井下一线。市局局长平均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分管局长平均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县(市、区)煤炭局(中心)局长(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分管局长(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1 0次。

  (六)加强对五人监管小组的管理,定期对其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情况汇报会,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并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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