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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创建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的通知


  附件2:
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精神,以及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促进乡村旅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旅游业标准体系表》、《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有关标准、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乡村旅游示范基地”)。

  第二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乡村地区农业和农村旅游、或从事农村旅游服务与经营管理的各类经营主体。

  第三条 省旅游局将“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纳入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及各项旅游促销计划,乡村旅游示范基地享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的评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公开评定,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第五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要积极支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支持并承认国民旅游休闲卡,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和方案,为持卡人提供特殊优惠和便利服务。

第二章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

  第六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设施

  1.硬件设施齐备到位,游客感知舒适。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具有较强的民族性和地方性特点,其建筑形式、体量、色彩能够充分地与周围景观及其氛围相协调。建筑的内部装修简朴大方,在用材、内容上能充分体现民族性、地方性和农村特色。住宿、餐饮、卫生设施参照《广东省乡村旅馆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2.交通设施完善,交通组织快捷高效。

  3.各活动区的配套与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4.通讯设施完善,确保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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