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或者目标管理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二)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五)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六)行政监督情况;
(七)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情况;
(八)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
(九)推进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本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重点、主要工作目标确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具体内容,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
第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根据被考核的政府、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不同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因职责、任务、条件、环境等客观因素差距较大的,可以实行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考核1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
内部考核主要采取核查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收集、统计和核查相关数据和资料,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评议主要采取组织问卷调查、民意测验、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网络调查以及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意见等方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的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一般不再重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