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事局关于本市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0]2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上海海事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要求,现就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从2010年度起,凡在上海海事局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上海海事局船舶监督处为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
二、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车船税征收规定做好代征工作。
三、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电子报税系统申报缴纳代征的税款,并报送已代征税款的船舶明细信息。
四、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船舶全量登记信息。
五、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为代征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