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引导职工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类安全隐患。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和企业要予以公开曝光。
(六)严格条件,依法查处。对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及未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负责其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的安监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对继续违法生产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通知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请各市州安监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见附件)每月底前向省安监局上报一次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省安监局定期予以通报。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市(州)局(盖章):
金属非金属
地下矿山总数(座)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检查基本情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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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座)
| 检查在建地下矿山(座)
| 检查废弃地下矿山(座)
| 查出非法生产地下矿山(窝点)(处)
| 已取缔关闭 地下矿山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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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
| 在建地下矿山
| 隐患数量(项)
| 整改数量(项)
| 整改率(%)
| 隐患数量(项)
| 整改数量(项)
| 整改率(%)
| 挂牌督办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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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座)
| 生产
能力
(万t/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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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项)
| 其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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