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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要求

检查过程及结果

管理人员配

备及其职责

六号令第7条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5、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在船上或其他公司兼职;

6、专职管理人员能否履行其职责(从身体状况、文化程度、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应急处理能力等判断)。

 

船舶配员

六号令

第8条

1、公司是否制定合格船员标准;

2、公司各船舶船员配备数量是否满足最低要求,实际配备船员是否满足船舶工作量的需要;

3、船员在上船前是否经公司专业管理人员技术鉴定;

4、是否对在船船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船员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

1、船员档案是否建立,船员档案是否覆盖在公司船舶任职过的所有船员;

2、船员档案内容是否包含船员聘用、考核、晋升、培训和证书、健康等方面情况,并确认内容的真实性。

 

确立船长

最终权力

六号令

第9条

1、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是否得到最高负责人的授权;

2、核实船长最终决定权是否得到实施。

 

培训和

职责熟悉

六号令

第10条

1、是否制定公司及船舶教育培训制度并确保向所有员工提供培训;制度是否包含培训需求的提出与计划的制定,培训实施方式与要求、培训效果的评估等内容;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要求

检查过程及结果

培训和

职责熟悉

六号令

第10条

2、公司是否制定岸基地管理人员和船员职责熟悉制度,制度包含熟悉培训的具体方法(包括:责任主体、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考核标准);

3、确认公司是否按制度要求实施培训、职责熟悉工作,特别是相关人员是否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是否掌握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操作技能和必要的应急知识及应急能力。

 

监督检查

六号令

第11条

1、依据第一条13项要求核实实际检查情况,检查内容是否包含全部安全防污染活动、检查发现的缺陷是否得到有效处理,检查周期是否满足要求。

 

十一

应急处置

六号令

第12条

1、公司制定的岸基地、船舶以及船岸应急反应预案是否覆盖公司船舶可能遇到的所有紧急情况;

2、公司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执行应急反应预案情况。

 

十二

船岸训

练演习

六号令

第12条

1、公司岸基地及船舶是否定期举行训练并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举行演习包括船岸联合演习,训练演习后是否进行评估,对训练演习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进行处理。

 

十三

重大事

项的报告

六号令

第13条

1、核实公司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情况,是否按要求报告,查看报告记录并与被报告机构核实。

2、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其他公司船舶时是否签订管理协议,管理协议内容是否满足一下要求:

l    船舶代管过程中是否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l    代管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与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l    不妨碍船长行使绝对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代管船舶安全与防污染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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