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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要求

检查过程及结果

十四

代管船

舶管理

六号令

第14条

l    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足够资源以便受托方有效开展安全防污染工作;

l    代管船舶船员配备、设备维护修理、应急处理等接受受托方的指令。

3、核实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船舶是否按照协议要求管理;

4、委托方向船籍港所在地、受托方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成员:

  说明:1、检查人员针对检查表中每一项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过程及结果填写在“检查过程及结果”栏中;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内容: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附件5: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

  航运公司名称:                           检查编号:             
  检查地点:                             检查日期:             

序号

存在问题

依据

纠正时间

    
    
    
    
    
    
    
    
    

  检查组长签字:        检查员签字:               公司负责人签字:        

  附件6: 航运公司重点跟踪报告

公司名称

中文:

注册地址

中文:

办公地址

 

邮编

 

成立时间

 

管理人员数量

 

船种

 

船舶数量

 

DOC编号

 

识别码

 

指定人员

 

联系方式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总 经 理

 

联系方式

 

公司情况简介:

 

重点跟踪理由:

 

        

经办人:               日期:

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办意见

 

分管局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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